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学校信息化工作质量,推进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更好地发挥信息上情下达、下情上报、服务领导、服务基层、加强交流,强化信息技术助理员(ITA)的沟通纽带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信息化工作是学校党委和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上级机关和学校党政领导掌握校情、进行决策、指导工作的重要依据和途径,是学校与上级有关部门沟通、与全校师生员工联系的重要渠道之一。
第三条学校信息技术助理员(ITA)的工作任务:
(一)收集、整理、统计各部门能全面反映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情况,主要包括学校重大活动、重大成果、工作进展、各单位新出台的重要规定、师生员工思想状况、发展建设进程中的重要经验、校内突发性事件等;
(二)建立健全畅通的信息技术助理员(ITA)沟通渠道,为上级机关和学校党政领导把握全局、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促进校内各单位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扩大学校影响。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信息化办公室综合协调指导全校的信息化工作,校内各单位分级负责。各部门信息技术助理员(ITA)的行政管理由原单位负责,业务管理由信息化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五条信息化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及学校党政领导对信息化工作的指示、要求,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信息化工作制度;
(二)确立各阶段信息报送重点并及时通报学校各单位;
(三)组织学校信息化工作的调研、交流及考核、评比和奖励;
(四)指导学校各单位信息化工作,开展信息技术助理员(ITA)业务培训;
(五)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上报、反馈和存档等各项日常工作;
(六)负责《东北电力大学信息化工作简报》、《教育信息化工作月报》等的撰写、报送和发布工作;
(七)开展对外信息化交流、调研。
第六条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信息化工作,建立信息化工作领导责任制,确定一名部门领导主管信息化工作,负责本单位信息的审核、签发及信息化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各单位信息化工作职责:
(一)确定本单位信息技术助理员(ITA)的人选,将信息化工作纳入其岗位职责与考核当中,并为其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使其及时了解本单位工作情况;
(二)确保信息渠道的畅通,每学年初将信息化工作负责人、信息技术助理员(ITA)名单及联系方式(办公电话、电子信箱)报信息办备案,信息技术助理员(ITA)如有变动,请及时通知信息化办公室;
第八条为保证信息工作的开展,应保持信息工作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九条信息技术助理员(ITA)的基本职责:
(一)及时、主动完成本单位负责业务系统的数据完善工作,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工作,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信息化办公室报送信息;
(二)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和原始记录的归档工作,确保信息来源可靠,信息准确,有据可查;
(三)积极参加学校信息化办公室组织的信息化工作交流、调研及培训、考核;
(四)负责本部门信息在协同办公系统学校空间模块里进行发布工作;
(五)按照学校的要求和规定,负责单位二级网站的建设、管理与维护工作,及时更新学院二级网站内容和信息,充分发挥单位网站对管理工作中促进作用;
(六)经常监控单位二级网站状况,确保网站正常运行。
(七)配合信息化办公室处理单位辖区内网络与校园网主干的互连问题。
(八)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信息化工作任务。
第十条信息技术助理员(ITA)的权利:
(一)参加和接受信息化办公室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会议等;
(二)针对信息化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数据完善及提供稿件的时效、数量和质量获得奖励;
(四)对信息化办公室工作人员,按照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年终考核评定。
第三章信息的完善、统计与报送
第十一条积极组织协调部门人员完善业务系统变动信息。
第十二条根据学校数据统计管理办法,进行数据统计时,要求数据统计资料准确、无误并应注明统计单位、统计人及统计时间等。
第十三条报送信息要讲求时效性,及时报送。
第十四条各单位向学校报送信息的程序:
(一)信息报送前须经本单位主管信息工作的领导或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
(二)信息一般采用电子邮件或协同办公系统等方式及时报送;
(三)数据信息统计内容应是对外公开内容,不涉及保密内容;(四)报送的信息材料作为单位资料存档。
第十五条学校报送上级机关的信息及编印的信息刊物须经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特别重要的信息须经主管校领导签批方可报送。
第四章信息技术助理员(ITA)工作的考评与奖惩
第十六条信息化办公室按年度对学校各单位信息化工作进行通报,公布各单位信息报送和和业务系统数据完善情况并进行年终总评和表彰。
第十七条信息化工作列入各单位工作考核范围,信息化办公室应结合信息技术助理员(ITA)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考评、奖励。
第十八条对违反信息化工作制度,在重大信息报送上由于漏报、迟报、报喜不报忧、匿而不报和有意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造成损失的,由学校或有关单位视具体情况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追究,并取消其本年度信息化工作的评优资格。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