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通信业务的管理,本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的原则,对校内通信业务、弱电工程等进行统一归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东北电力大学校园通信网络是指校园计算机网络系统、电话通信网络(固定电话通信系统、移动通信平台系统)、广播电视网络(有线广播及电视、教学用无线电台、卫星落地节目等)、无线网络通信系统、数据管理中心、校园通信线路和校园通信管道的总称。
第三条、校园内所有固定电话接入、移动电话接入、网络接入、无线网络接入、有线电视接入、移动通信基站建设运维、通信管道、通信线路使用与维护、联网通信设备(自动提款机、自动存款机、Pos终端等)与各通信服务商协商交流;以及校园通信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等一切涉及通信方面相关事宜,学校授权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统一管理。
第四条、任何通信服务行为都必须报信息办同意并登记备案,并获得信息办批准方可在校内实施。未经信息办报请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在校内接入各种电话、网络、有线电视及通讯设施;
(二)在校内布设通信线路;
(三)出借、出租场地空间等用于非校内通信设施建设;
(四)使用校内通信管道、线路及设备;
(五)与通信服务商订立相关协议(或合同);
(六)在校内发布未与学校订立有关协议的通信服务商广告信息;
(七)与各银行订立自助服务协议;
(八)在校内进行与校园通信管理相关的商业行为。
(九)运营商在校内提供通信服务(包括有偿和无偿服务)。
(十)影响学校信息化整体部署的行为。
对实施上述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信息办有权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对不听劝诫者,报请学校研究同意后,由信息办会同相关部门实施制止(或清除)行动,同时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向当事人要求民事经济赔偿以及相关经济损失。
第五条、校内新建或改建用房时,应当统筹兼顾信息化基础设施的需要。
第二章校内通信施工及通信管道的管理
第六条、禁止任何校外单位或个人私自使用学校通信缆沟(管道)和线路等基础设施,私自在学校楼宇里架设通信线路、使用通信井和通信机房等。未经信息办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通信网络资源从事商业活动。
第七条、校园内所有通讯线路必须在地下敷设,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在室外架设明线。如需架设临时线路时,须经信息办同意后方可实施,用后即拆。对违规架设的线路,信息办有权依据规划进行清理拆除。
第八条、为了保障通信线路的可识别,信息办督促各运营商在其所属的通信线路、中继设备、终端设备等适当位置,标明通信线路的权益方和权益有效期(有保密要求的线路除外)。
第九条、凡需利用校园通信网络进行通讯的、所有权不属于东北电力大学的设备(如自动存款机、自动取款机、Pos终端等设备)应在与信息办订立相关协议的基础上,依据协议支付相应运行与维护费用。
第十条、校园内通信线路施工(室内及室外)或校内大规模施工或建设前,须事先通报信息办,并将相关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交由信息办进行审核,由信息办对通信线路设计施工等环节提出相关技术指标要求。施工期间,必须完全按照信息办所要求的各种技术指标进行操作。凡不符以上要求的,信息办将拒绝验收,拒绝一切交接,不承担任何维护维修责任,且保留进一步行动的权利,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负责施工的相关部门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校内通信管道设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校内通信井、通信管道须尽可能做出明确标识。校内涉及通信设施的其它工程,施工方须在施工前通知信息办,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并签订相应责任书后方可开工。因人为原因,造成通信管道破坏、损毁,通信线缆断裂,由信息办代表校方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承建方户外线路施工时,必须利用现有电缆沟,禁止任何破坏现有路面或绿化带的施工操作。如施工地域没有电缆沟或电缆沟损毁,需结合学校规划,自行建设电缆沟及检修井,所建电缆沟的产权归学校所有,建设方拥有优先使用权。
第三章 校内移动通信基站管理
第十二条、移动通信基站(包括室外基站、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终端(如移动电话、便捷式电脑等)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电台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楼顶塔、落地塔、单管塔、增高架等支撑设施和天面、机房、专用传输线路、电源等)。
第十三条、信息办负责我校基站的设置和监督管理。校园移动通信的标准和重要基础设施的架设,由信息办根据我校信息化建设的需要,与运营商进行协商,经信息化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四条、出于对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健康考虑,不可在校内兴建大功率基站等高能无线发射设备。为保证通信的畅通稳定,可合理规划使用低功率分布式信号放大设备。
第十五条、基站选址须符合学校校貌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尽量避开重点建筑物、标志性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和师生居住区。必须在居住区选址的,应优先在非居住建筑物上考虑,并尽量采用集约化和室内分布系统。
第十六条、基站建设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建设工程及基础通信管线建设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对其它无线电系统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危及相关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在基站建设过程中对其它无线电系统产生干扰、对相关建筑物或设施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章 固定电话业务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办公区固定电话安装以各行政管理部门为单位,向信息办报送电话安装权限申请表,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分配电话号后,各行政单位自行联系通信公司进行电话安装。
第十八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迁移、变更权限等由校内办公固定电话的所属部门或单位,填写相关申请经所在部门加盖公章后送交信息办后,由各行政单位自行联系通信公司,或拨打10010进行电话报修,由通信公司完成电话安装、迁移、维修等业务。
第十九条、学生公寓电话接入由信息办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未经批准的一律视为非许可接入,参照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学校固定电话只允许进行语音通信,禁止使用固定电话从事数据业务,违者参照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由信息办进行拆除处理。
第五章 互联网、校园网业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校园网网络包括有线网络和无线网络。学生公寓区校园网络收费,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一律实行预付费制。
第二十二条、校园内网络接入由信息办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及单位如需申请接入校外网络资源的,必须经由信息办核准同意,未经信息办核准同意的,一律视同非许可接入,参照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由信息办进行拆除处理。
第二十三条、任何校内部门、单位和个人,利用校园网络架设网络开放式服务(如WEB服务、BBS服务、FTP服务、TELNET服务、EMAIL服务、VOD点播、电子商务服务等ICP业务)必须经由信息办批准并报送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通信管理局进行相关备案。对私自架设网络开放式服务者,信息办应终止其网络通信服务,同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neepu.edu.cn”代表东北电力大学官方的域名后缀,由信息办依《东北电力大学虚拟主机注册申请表》进行管理分配,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个人采用近似名称或盗用域名指向等行为均视为直接侵犯东北电力大学民事权利,信息办应要求侵权人终止侵权行为并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东北电力大学网络采用多个出口接入互联网,因设备技术原因,不允许私自架设任何路由器、代理网关、NAT转换器等设施,以避免对校园网络通信产生不良影响。对于私自架设上述设施者,信息办应终止其网络服务,因私自架设以上设施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全部由行为人自行承担。对于确有需要的可到信息办申请办理。
第六章 移动通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校内移动通信标准依据与相关通信服务商所订协议,执行相应的资费标准,移动通信一律实行预付费制。
第二十七条、与东北电力大学签订服务协议的通信服务商,依协议所规定的内容享有相应校内权益,并应得到校方的相应配合。
第二十八条、任何通信服务商不得在校内宣传未与东北电力大学订立协议的业务。若有违反,由信息办代表校方进行清理,并拥有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权利,不排除直接中止原有协议。
第二十九条、任何通信服务商不得未经许可擅自利用东北电力大学资源进行商业活动,一经发现,信息办应代表校方制止其行为并进行清理。
第七章 校内有线广播电视、无线电台管理
第三十条、校园有线电视系统包括教学区、办公区、宿舍区有线电视前端机房、传输线路和用户终端,由信息办负责统一管理,由吉视传媒负责运行维护。需安装有线电视的单位或个人,须向信息办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由信息办协同吉视传媒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未经信息办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校园有线电视系统的线缆及相关设备,不得私自并接、随意更换或移动室内用户盒及其前端的分配电缆和器件。擅自施工造成有线电视线路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赔偿。
第三十二条、校园无线电台(东电之声广播电台,频率FM87.6MHz)挂靠校团委管理。
第八章项目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系统、各部门、各学院在进行实验室和机房的网络布线时,应先到信息化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工程完工后应提交施工图和测试报告,并经信息化办公室验收合格后才能接入校园网。
第三十四条学校新建教学大楼、实验室大楼、办公大楼、食堂等的网络、电话、安保等弱电系统统一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规划和管理,以便使用和维护。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本办法中近似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信息化办公室,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即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