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东北电力大学校园网络中网站和域名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学校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促进信息交流和对外宣传影响,根据《东北电力大学数字校园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有使用东北电力大学校园网络中域名资源、IP地址资源、服务器资源和网络带宽资源进行网站建设和信息发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东北电力大学校园网络顶级域名为neepu.edu.cn。
第四条、东北电力大学校园网络中的域名、IP地址、数据中心服务器、虚拟主机空间等资源,由信息化办公室进行统一分配、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东北电力大学校园网络中网站的运行方式分为:
信息化办公室数据中心服务器虚拟主机空间、单位(部门、院系)自备服务器主机空间(信息化办公室不提供主机托管服务)。
第六条、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东北电力大学校园网络顶级域下为本单位申请东北电力大学校园网络二级域名,和网站运行需要的数据中心服务器虚拟主机空间:
东北电力大学直属的党政管理部门各部、处、室、中心及各党派、人民团体的校级机关,各教学院系、研究所、实验中心,各教辅单位,各学生社团组织(必须经校团委或隶属机关审批同意)。
自备服务器的单位,要求必须使用标准服务器设备(包括塔式、机架式、刀片式和柜式),禁止使用普通个人计算机代替服务器;该服务器软硬件配置需达到同期主流服务器规格标准,并有完备的安全措施;服务器必须全年24小时不间断运行。
使用由信息化办公室统一分配的固定IP地址和网络接入口。
有固定的且具有相应能力的在职教职工担任所申请的二级域名、自备服务器或虚拟主机空间的管理员(全责)。
有相应的技术人员负责所申请二级域名、自备服务器或虚拟主机空间的管理和维护工作,有相应的网络信息员负责网页制作、信息发布和备份工作。
第七条、申请二级域名和虚拟主机空间的单位必须填写《东北电力大学校园网络网站建设申请表》并提交。
第八条、域名拼写中的大小写字母等价。二级域名的拼写方案参照《东北电力大学信息标准》中的单位名称确定。如对名称有异议或有特殊要求,申请单位可与信息化办公室协商解决。
第九条、需要对校外发布信息的网站,应在《东北电力大学校园网络网站建设申请表》相应栏目中勾选“出校”选项栏并填写IP地址和端口信息,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添加相应的防火墙访问策略。
第十条、经信息化办公室审批合格的网站建设申请,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开通DNS域名解析、分配IP地址、分配虚拟主机空间、建立FTP和数据库账号等操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对自备服务器和历史遗留的托管服务器负全责,所有维护工作均由本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各单位在进行网站管理员工作交接时,需要将和网站建设有关的账号、密码、文件、路径、数据表等信息进行移交。由于交接失误造成的损失由本单位自负。
第十三条、各单位在进行网站开发时必须参照《东北电力大学信息标准》中的名称、命名、缩写等规则,需要兼顾数据中心服务器主机空间使用的网页编程和数据库技术,便于向数字校园应用系统平台整合。
第十四条、由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网站网页的制作和发布,在网站使用东北电力大学校名、校徽和标识的,必须遵守和使用《东北电力大学视觉识别管理手册》中的相关规范。网站建设要求做到页面美观、布局合理,网页代码规范、可读性强,网站建站技术先进,能够兼容多种主流浏览器,信息发布及时。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中添加数字校园门户、数字校园应用子系统和校内电子信箱的登录框。本单位网站中如需引用或访问数字校园平台中的数据和信息,需要向信息化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各单位在本单位网站发布的信息需遵守学校和校党委宣传部的相关规定,如有违反必须立即整改或删除相关内容。需要在学校首页和新闻中心首页发布消息或增加栏目的,需向校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对于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网站,信息化办公室有权暂停其二级域名解析和虚拟主机空间服务,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达不到要求者其二级域名和虚拟主机空间做删除处理:
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信息。
发布虚假信息或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
发布泄露国家或学校秘密的信息。
在网站上进行商业、宗教活动宣传的。
网站内容连续90天不做更新的。
网站无法正常浏览,兼容性极差的。
网站感染病毒、木马、恶意程序或遭到黑客篡改的。
所在单位机构调整和撤并的。
第十八条、放弃本单位申请的二级域名或虚拟主机空间需填写《东北电力大学校园网络网站建设申请表》,勾选“撤销”选项栏并提交。对于已撤销的二级域名或虚拟主机空间需要恢复的,按重新申请处理。
第十九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东北电力大学”或“NEEPU”名义在Internet注册域名和开办网站,不得将东北电力大学视觉识别标志加入非学校网站。发现有违反规定者学校将做严肃处理,必要时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