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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力大学计算机及校园网保密管理规定

日期:2015-10-05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一、为了加强计算机及校园网与互联网网络系统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国家保密局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凡我校进入计算机校园网与互联网网络系统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用户),均应遵守本规定。

三、全校各部门上网用户必须与校保密委员会和信息化办公室签定《计算机网络安全信息保密责任书》和《计算机网络安全信息保密协议书》后,方可上网。

四、我校保密委员会负责我校计算机信息网络的保密工作。

五、保密委员会在计算机及校园网保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是:

1、制定我校计算机信息网络联网的保密规章。

2、宣传计算机信息网络联网的保密法规和规章。

3、监督、检查、指导我校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联网的保密管理工作。

4、负责计算机上网信息的保密检查工作。

5、依法查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泄密案件。

6、对接入单位进行保密管理责任登记。

7、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计算机信息网络的保密管理职责。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泄露国家秘密。

七、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互联网连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八、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与境外特定对象合法交换的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九、全校各单位、各部门,其重要文件、数据欲存入计算机者必须有严格的保密措施,存放重要资料的计算机不能连网。

十、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本着“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校园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保密审批实行部门管理,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健全信息保密审批制度。

十一、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其它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组织者在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十二、凡在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的用户,必须经过各保密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十三、用户使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十四、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设专人负责本单位接入网络的保密管理工作,定期开展保密教育,建立健全信息保密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上网信息的安全。

十五、各联网用户,应当接受并配合保密工作部门实施的保密监督检查,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利用校园网网络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及时发现、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十六、各联网用户,发现国家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情况时,应当立即向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报告。

十七、凡自行接入教育网以外网络的单位须向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八、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信息,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