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东北电力大学校园网络环境,维护校园网络的安全稳定,保证数字校园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用户的使用权益,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东北电力大学校园网络用户是指所有在学校范围内使用东北电力大学校园网络资源(包括通信线缆、网络接口、交换设备、无线设备、服务器、域名、IP地址、电子信箱、数字校园业务系统、学校和各部门网站等)的教职工、学生和其他人员。
第三条东北电力大学信息化办公室负责校园网络用户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东北电力大学校园网络采取“有线网络为主,无线网络为辅”的接入方式。
第五条东北电力大学校园范围内铺设的用于校园网络通信的光缆、电缆、无线基站和无线通讯频道均为校园网络基础设施和资源,未经信息化办公室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在校园范围内使用无线路由器或无线AP的用户,必须向信息化办公室网络部提出书面申请,详细报告无线路由器或AP所在位置、管理员、SSID、频道号和无线访问密码,以上信息如有变更须重新提出申请。
第六条东北电力大学校园网络Internet出口带宽由信息化办公室按照出口带宽资源情况进行分配。
第七条东北电力大学校园网络用户分为教职工用户、学生用户、机房用户和其他用户。
第八条东北电力大学校园网络采取静态IP地址和动态IP地址相结合的地址分配方式。办公区(含导师研究室、实验室)采用动态IP地址分配方式,用户须设置入网计算机为自动获取IP地址和DNS服务器地址。如果房间内网络接口数量有限,可以且只能使用小型交换机作为网络接口扩展设备。不适合使用动态IP地址的用户(如机房用户、服务器和监控设备等)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使用静态IP地址。
第九条东北电力大学校园网络采取账号认证的方式控制用户访问Internet外网资源。教职工用户和宿舍区学生用户必须使用有效的账号和密码通过客户端程序登录认证系统后,方可访问外网资源。根据《东北电力大学信息标准》,将上网账号设置为教职工使用工号、学生使用学号作为唯一登录凭证。
第十条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成为东北电力大学校园网络用户:
东北电力大学正式教职工、外籍教师、在籍学生(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专科生等)、外籍留学生(必须经国际合作处审批同意)。
申请人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和网络使用水平。
第十一条在涉密岗位工作的用户使用的计算机如存储或转发涉密和敏感数据信息的,禁止接入校园网络。
第十二条机房用户由相关负责人填写《东北电力大学校园网络机房入网申请表》并提交。
第十三条经信息化办公室审批合格的入网申请,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开通,并分配相应的网络接口、IP地址、上网账号、出口带宽等资源。
第十四条东北电力大学校园网络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网络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校园网络相关管理办法。
网络用户需自行准备连接房间墙壁信息插座到计算机间的网线,以及用于网络接口扩展的小型交换机等设备。
网络用户需自行负责所使用的计算机(包括硬件、操作系统和软件)、网线、小型交换机等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出现故障要及时处理,避免影响校园网络正常使用。
网络用户使用的计算机必须安装公安部认证的防病毒软件,有必要时也应安装网络防火墙软件。
网络用户使用的操作系统和其它应用软件必须及时更新补丁程序,避免出现漏洞。
网络用户需妥善保存IP地址设置、上网账号、密码等信息。用户如遗忘或者丢失以上信息,需本人持有效证件到信息化办公室申请查询。
网络用户有义务在本人信息变更时向信息化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
网络用户不得擅自改动和拆卸室内的信息插座,不得破坏学校的网络基础设施。
网络用户有义务在发现校园网络基础设施遭到破坏或发生险情时及时向信息化办公室报告。
网络用户有权在网络发生故障时向信息化办公室申报。申报时要求用户在计算机旁并保持开机和连接网络,便于工作人员快速确定故障位置,提高处理效率。
网络用户有权向信息化办公室提交有关网络管理和运行的合理化建议。
网络用户有权向信息化办公室咨询有关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方面的问题。
网络用户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有权向信息化办公室和学校有关部门投诉。
网络用户有权自愿终止网络服务。
第十五条信息化办公室的权利和义务:
信息化办公室有义务做好东北电力大学校园网络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为网络用户提供便捷、高速、安全、优质的网络信息服务。
信息化办公室有义务保护校园网络基础设施的完整。
信息化办公室有义务保护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行为的隐私权,不向第三方提供该信息。
信息化办公室有义务在接到网络故障申报后,迅速判断故障位置并及时处理,保证网络的正常使用。
信息化办公室有义务接受校园网络用户的监督,研究并接受用户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回答用户提出的相关技术问题。
信息化办公室有权拒绝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网络用户申请。
信息化办公室有权对网络用户的上网行为、网络带宽、应用种类等进行监管和控制。
信息化办公室有权随时对网络运行情况进行调整,而不必事前通知用户。
信息化办公室有权在网页上公示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网络用户的IP地址、MAC地址或上网账号等信息。
信息化办公室有权向付费用户收取网络使用费用。
信息化办公室有权中断或终止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网络用户的服务。
第十六条信息化办公室免责声明:
因不可抗力(地震、洪水、泥石流、雷击等)、停电、计算机病毒感染、网络设备或服务器故障、用户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网络中断、用户计算机软硬件损坏、用户文件丢失等损失,网络部不承担相应责任。
任何人不得侵犯网络用户个人隐私,但因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需要提供相关用户的注册信息和上网记录,网络部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十七条网络用户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的暂时中断其网络服务,限期整改;不能恢复原状或仍然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其网络用户资格;情节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私自移动和拆卸信息插座,私接线路、改动网络结构,破坏网络基础设施的(包括室内外光缆、双绞线、交换机、配线架等)。
破解口令入侵网络设备或服务器,进行网络扫描和攻击,私开代理、DHCP、WEB、FTP、BBS、游戏服务器等服务的。
盗用他人IP地址或上网账号的,将IP地址或上网账号借给他人使用的,动态IP用户手动设置静态IP的,不按规定使用无线路由器的。
感染和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或遭到黑客入侵的。
发布虚假信息、影响学校声誉、泄露学校和国家秘密的。
第十八条网络用户因离职、离校或自愿终止等原因不再使用校园网络的,其网络用户资格自动取消并收回相关网络资源。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恢复使用的,按新申请处理。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信息化办公室所有。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